Detailed Notes on 內地 遺產 繼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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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繼承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證明(如果配偶亡故的,還要提出配偶的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);
居住大陸地區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時,不得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,只能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應得部分時,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。
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;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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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前,需要先到被繼承人戶籍地的「戶政事務所」辦理除戶申請,並取得除戶證明書,以利後續手續中證明被繼承人死亡。
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,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《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-香港跨境遺產安排》。
跨境繼承涉及複雜法律程序,建議香港居民及早進行: 定期更新遺囑並同步中英文版本 保留完整財產清單與憑證 與家人溝通繼承意願,減少潛在糾紛 大陸遺產繼承 透過專業法律支援與完善準備,香港居民可有效降低繼承內地動產的時間與經濟成本,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。
第一步:全謹代書事務所持臺灣製作之文書(如委託書、聲明書、戶籍謄本、法院判決書等)正本向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書。
台灣繼承人可向法院主張因兩岸往來限制、疫情等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,請求中止時效。
無爭議的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,並沒有時間限制。而遺產爭議的訴訟,則有時效的限制,即三年的訴訟時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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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:若是被繼承人持有股票,則繼承人可向發行公司申請,相關辦理文件依證券商規定為準。
若被繼承人:A)沒有立下遺囑;或者B)雖立下遺囑,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;或者C)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遺產部分,如何繼承? 此情形下,位於內地的不動產,將按照內地法律下的“法定繼承”方式進行處理。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《中國委託公證|疫情困境下,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?》中提到,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,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,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/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。 在此期間,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。 藉此機會,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。
遇到此類情況,建議諮詢具備豐富經驗、且熟悉兩岸法規與實務的資深代書與專業律師,評估爭取權益的可能性。